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深入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扎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宣传工作,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海程邦达开展以“清朗金融网络 守护安心投资”为口号的投资者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以“紧扣保护金融权益主旨,以正面宣传树导向,以风险提示筑防线,营造清朗有序的资本市场环境”为主题,旨在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提示防范金融网络乱象侵害,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宣教,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力营造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环境。
《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解读
2025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围绕八大核心维度推出23项具体举措,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法治保障的全链条保护体系。
一、核心要点概览
● 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研究提高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更长的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从严限制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的询价机构参与网下询价配售,推动网下投资者合理报价。
● 倡导上市公司采用“注销式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引导上市公司实施一年多次分红,增强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 完善融资融券规则,提高融资融券业务透明度和公平性;完善程序化交易报告、异常交易监控制度,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
● 督促经营机构、代销机构严格落实投资者教育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将投资者教育嵌入到开户、销售等业务流程中。
● 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等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或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实施精准追责。
● 加强对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督促其充分揭示退市风险,强化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控;强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督促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
二、23项务实举措具体内容
若干意见围绕中小投资者重点关切,推出23项务实举措,具体内容如下:
(一)强化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
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研究提高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更长的网下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从严限制故意抬高、压低报价的询价机构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询价配售,推动网下投资者合理报价;指导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形成招股说明书示范文本,提升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倡导上市公司采用“注销式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引导上市公司实施一年多次分红,增强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二)营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监管,完善融资融券规则,提高融资融券业务透明度和公平性;完善程序化交易报告、异常交易监控制度,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加强证券期货经纪业务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对交易单元的统一管理,严禁为个别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
(三)压实经营机构中小投资者保护责任
引导经营机构提供更多适合中小投资者、有利于增强市场活力、服务实体经济的产品和服务;督促经营机构、代销机构严格落实投资者教育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将投资者教育嵌入到开户、销售等业务流程中;压实经营机构处理投资者诉求的主体责任,督促经营机构健全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加强对经营机构处理投资者诉求的监督检查与评价,推动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依法支持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公平保护,支持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经营机构与投资者的相关纠纷时,对业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依法作出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解释。
(四)严厉打击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等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或者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实施精准追责;严厉整治各类不利于投资者保护的市场乱象,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从严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进一步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纠纷“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全面落地实施,推动人民法院加大立案后委托调解力度,完善“示范判决+批量调解”工作机制;配合人民法院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更好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集约式化解纠纷的制度功能;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作用,鼓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自愿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引导、督促相关主体及时有效赔偿投资者。
(六)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作用
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诉讼功能,推动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程序中接受投资者委托申报民事赔偿债权等方式,代表、支持中小投资者维权;强化投资者保护机构对中小投资者行权维权的示范引领作用,丰富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实践,强化典型案例示范作用。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行权维权活动时应当依法公告行使股东权利、提起民事诉讼的有关信息,为中小投资者依法行权维权提供便利。
(七)健全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
加强对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督促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风险,强化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控;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引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或者其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强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督促主动退市的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
(八)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治保障
健全中小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立法的制度机制,建立资本市场立法联系点,严格落实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加快推动制定、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上一条:事关你我!一图全解总体国家安全观